楼上的理解有误啊,这个案子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楼主需要分析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并不是只要使用了暴力就一定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在于看这个暴力有无针对人身,如果只是打破车玻璃,并没有针对人身施行的暴力那么还是只能构成抢夺罪。女子开车追逐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因为财物仍然没有脱离其控制范围内,楼上说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太可能成立,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必须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在该案例中我们看不出有这样的陈述,最重要的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本案例中的撞人是故意的。本案例主要的点是在于特殊防卫权的问题。所谓特殊防卫权,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在本案例中,歹徒实施的是抢夺行为,并且已经是在逃窜过程中,不法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此时还能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呢?我的理解是不能。因此,在本案例中,被害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当然由于其情节为防卫过当,依法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