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本人今天刚刚接到法院的传票,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
我家里给我介绍了一个对象,我们相处的两年左右,我感觉不合适,(她不怎么讲理)我就把我的东西搬走了 ,她说要起诉我,
今天我看了传票才知道他起诉的理由是说
被告XX年和XX年分别两次向原告借40000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讲XX钱马上就还,但被告总言而无信拖欠至今,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大体是这个样子
第一;本人从来没有借过她一分钱,都是她拿我的钱花(因为她是我的对象)
第二:本人从定亲到现在花在她身上的有四五万了
她以前发小脾气的时候让我签过字条一般都是;
(如果我把她甩了赔偿她之类的字条)
(本人也记不清楚到底写过像似借条之类的东西了没有 因为写的字条很多)
(如果有的话该如何证明我的清白)
(再次声明本人未借她一分都是她花我的。在我银行卡还私自提过好几次钱)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