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不行,所谓证据,是要在欠款人不认账的时候才起作用的。如果对方直接认账了,那就没事了,如果欠款人不认账,说你在自己电脑上保存的文件记录是你伪造的,你无法证明这不是伪造的(因为这不像纸质欠条有签名或笔迹来证明)。
但如果那是欠款人发给你的E-mail或者QQ,飞信记录之类的,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总之电子证据需要欠款人的“电子签名”如在你的邮箱中看到的他发的邮件(那有他的邮箱地址),他发给你的QQ,飞信等记录(那有他的QQ号,飞信号等),这些“电子签名”是这些文件系统生产的,不是你编辑的,所以可以作为证据。
只是你自己在电脑中建立一个文件的话,就等同于你拿了一张只有你自己的字迹,没有欠款人签名的“欠条”要对方还款,对方可以不认一样,应该就不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