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之前,如果是你本人不与单位签订合同(这里包括你只是想临时干几个月,想随时就可以辞职不干的话,或其他你个人的原因),且用人单位跟你约定有试用期的话,不存在赔偿。而且这里你谈到约定日薪与你实际发到手的日薪不同,你们是否有书面上的约定或协定吗?如果没有,就算你到劳动监察举报或反映情况,很难举证。单位可以这样辩解;口头约定日薪是60元,而且是试用期内,劳动者主动辞职。所以,这样的话,就不存在赔偿一说。你这个情况,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牵扯到有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纠纷,但是,实际中,如果单位强调是在试用期内的话,你就比较麻烦。如果单位没有强调这个试用期的说法,你可以把你的诉求向单位的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你的这个情况!祝你好运!